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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政發〔2022〕17號 :關于印發蓋州市突發環境事件 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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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蓋州市突發環境事件

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園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事業中心,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蓋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蓋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蓋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健全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規范程序,明確職責,提高應對處置突發環境事件能力,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引起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營口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其他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制定本預案。

1.3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則 7.2。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發生在我市行政區域外且本市受到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核設施及有關核與輻射活動發生的輻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有關專項應急預案開展。

1.5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園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6預案關系說明

本預案是我市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是《蓋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子預案,所有涉及水、大氣、土壤等要素的專項環境應急管理預案均為本預案的子預案。

2、組織指揮體系

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由蓋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技術支撐隊伍、應急處置隊伍組成。

各園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部門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

2.1應急指揮部

蓋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是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遼寧省委省政府和營口市委市政府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和要求,統一協調、指揮和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生態環境分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生態環境分局、市應急局、市委宣傳部、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林草局、水利局、市衛健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隊、市武裝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見附件1)。

2.2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分局。

2.3技術支撐隊伍

2.3.1專家組

市環境應急專家組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建,負責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決策建議、專業咨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

2.3.2應急監測隊伍

主要依托蓋州市生態環境監測分中心及遼寧省營口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等部門組建應急監測隊伍,組織、指導、協調應急監測工作,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2.4應急處置隊伍

主要包括消防救援大隊、醫療救護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必要時請市武裝部以及相關企業專業人員和社會救援力量參加。

3、預防和預警

3.1信息監控和風險分析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各園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利用環境質量監測、在線監測、監督性監測、視頻監控、網格化環境監管、遼寧省“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資源,研判氣象、應急、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發布的預警和應急信息,開展風險分析,當發現或判斷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向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2預防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備到屬地政府環保部門。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各園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

3.2.1開展環境風險防范檢查工作,依法組織對容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周邊環境保護目標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落實各項風險防范措施。

3.2.2統籌協調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其他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發事件次生或者因處置不當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

3.2.3統籌安排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資、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3.3預警

3.3.1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三級(黃色)、四級(藍色)預警信息,發生在市域內,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權發布;在營口市區內或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由營口市人民政府或者營口市人民政府授權發布。一級(紅色)、二級(橙色)預警信息,由營口市人民政府或者營口市人民政府授權發布;跨營口市行政區域,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發布。涉外突發環境事件由省政府提出申請并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預警信息用語應當準確、規范,文字簡練、通俗易懂。預警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預警期限、預警事項、事態發展、應當采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等。

預警信息經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同意后統一對外發布。當突發環境事件影響或可能影響到公眾時,按照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要求鄉鎮(街道)政府負責組織社區通告,如微信群、張貼告示、社區廣播、逐戶通知等。

3.3.3.預警行動

本市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即啟動應急預案,并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市生態環境分局應當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分析研判,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會商,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確定事件級別。

(2)防范處置

市應急指揮機構按照預警工作部署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門戶網站、政務微博、微信、電子顯示屏、宣傳車或組織張貼告示、逐戶通知等傳播渠道,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等應對措施。

(3)應急準備

各應急工作小組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市及相關鄉鎮(街道)政府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輿論引導

及時發布最新動態,公布咨詢電話,加強輿情監測,主動回應社會關注的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3.4預警級別的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應加強對預警信息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并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市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應當及時宣布終止預警,適時解除已采取的有關措施。

3.4信息報告與通報

3.4.1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序

市生態環境分局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Ⅳ級)或者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在四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和營口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在兩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和營口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同時報告省生態環境廳。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市生態環境分局應當按照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5)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3.4.2信息報告方式和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本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

Ⅳ級應急響應: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影響范圍可控  在個別鄉鎮(街道)管轄的局部范圍,由市政府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組織調動相關部分政府部門、事發地鄉鎮(街道)、事發單位、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保障單位進行協同處置,同時按規定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Ⅲ級應急響應、Ⅱ級應急響應、Ⅰ級應急響應:發生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時,在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本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并由市政府逐級報請啟動營口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當營口市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并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時,市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要在上級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2響應措施

4.2.1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環境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切斷或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防止污染擴散。

生產經營單位還應及時主動提供與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支持,相關行政監管部門提供事發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實施和調整應急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市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立即啟動相關預案,調集物資、設備與人員,全力控制事態發展,盡可能控制和縮小污染物的擴散、蔓延范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和水體污染,降低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

4.2.2應急處置措施

根據污染物的性質、事件類型、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及周邊環境的敏感性,市政府環境應急指揮部可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1)維護現場秩序,劃定污染隔離區和交通管制區,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并設置警示標志;

(2)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轉移污染源,進一步控制污染物泄放,切斷污染物環境轉移途徑;

(3)組織開展緊急醫學救援,確定事故疏散區域,及時疏散受影響群眾,向社會告知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4)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民群眾正常生產和生活,穩定社會秩序;

(5)核實現場情況,組織收集、整理、編輯應急現場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傳遞的及時與暢通,有效管理媒體,并及時向市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公眾匯報應急處置具體情況;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時對應急人員、裝備進行洗消,清理和安全處置被污染的水、土壤及其他次生污染物。

4.2.3應急監測

環境監測人員應根據污染物的性質、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制定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監測點位和頻次,同時視污染物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變化趨勢,及時對監測方案進行調整和優化,并優先選用污染物現場快速檢測法, 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3信息發布

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由負責現場指揮的環境應急指揮部或政府,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公眾統一發布,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布內容應準確、客觀,正確引導輿論, 維護社會穩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未經核實或沒有事實依據的信息和傳言。

4.4安全防護

4.4.1環境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

4.4.2受威脅人員的安全防護

負責現場指揮的環境應急指揮部和市政府,應當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 方式,組織群眾安全疏散和妥善安置。

4.5應急結束

當污染源和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態發展條件已經消除時, 由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環境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應急結束后,環境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轉入常態管理為止。

5.后期處置

5.1損害評估

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評估,由省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實施,可委托環境損害評估機構或有能力進行損害評估的單位, 開展環境損害調查,評估事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對生態修復和恢復重建等提出建議。調查評估工作應客觀、公正、全面,并編寫調查評估報告。

調查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環境事件等級、發生原因及造成的影響;

(2)環境應急任務完成情況;

(3)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體要求;

(4)采取的主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

(5)環境應急隊伍和技術支撐隊伍的出動、儀器裝備的使用、應急物資的調配是否與任務相適應;

(6)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間接影響;

(7)避免或減輕此類事件的意見和建議,以及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較大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評估,參照以上內容。

5.2責任追究

事件的責任調查處理工作由環境應急指揮部或同級政府應及時開展。對重大以上的突發環境事件或省指揮部認為有需要的,由省指揮部單獨或者配合國家有關部門負責調查處理。對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應急救援隊伍在應急過程中的履職情況進行調查,發現違紀行為的,按照規定處理。發現違法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5.3善后處置

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應急過程中產生的勞務和設備租賃費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賠償以及受污染和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等事項。

善后處置工作由市政府負責,其中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受污染和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須制定工作方案,特別是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在生態修復方案中須調查評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圍,確保所有受污染的土壤清理徹底,防止污染擴散。生態修復方案由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并監督事發地政府實施。

善后處置費用由造成該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按照屬地負責原則,不足部分由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承擔。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各級應急監測隊伍、公安消防大隊、大型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各級人民政府要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6.2通信保障

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

6.3物資和資金保障

各園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本地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需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配置應急裝備和物資,以協議儲備和實物儲備相結合的方式,有效降低儲備費用,提高處置效能。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市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4宣傳、培訓與演練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和各園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環境安全的重要意義,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及環境風險源單位,應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點基礎設施等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有計劃地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

7、附則

7.1名詞術語解釋

環境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7.2突發環境事件分級

7.2.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市)區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7.2.2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7.2.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影響;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7.2.4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人員3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不涉及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影響;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3獎勵與追究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阻礙應急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散布謠言等的單位和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預案管理與修訂

根據環境應急工作的發展、變化和要求,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5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預案同時廢止。

 

附件1:蓋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附件2:蓋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工作組及職責

 

 

 

 

附件1

蓋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成員單位及職責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綜合協調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應急監測,組織專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確定危害范圍和程度;參與事件調查評估;指導和監督污染物收集、清理與安全處置,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生態修復方案等。

市應急局: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組織、指導工作。協助做好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工作。配合因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各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新聞報道,指導新聞媒體的事故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輿情監測等工作。

市工信局:負責協調組織應急物資、救援物資的生產和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的緊急調度。

市教育局:在環境事件涉及學校和教育設施的情形下,負責制定學生、教職工緊急避險和疏散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學生的臨時安置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應急響應時的治安、保衛、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實,維護社會秩序、封鎖危險場所,實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組織人員疏散、撤離;負責事故直接責任人的監控和逃逸人員的追捕;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破壞環境資源罪等的立案偵查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保障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建設經費;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經費保障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鄉居民的臨時救助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建設經費;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經費的保障和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負責組織對職責管轄范圍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中城市公共設施的搶排險,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保障事故搶險所需城市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和支援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防范和配合處置地質災害次生災害導致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參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調查、應急處置和基本農田損害評估、土地資源生態修復工作。

市林草局:負責涉及陸生野生動植物、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保護工作;負責重點保護動植物物種資源破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市水利局:根據突發事件實際情況制定利用河道或渠道對受污染水體疏導或截留方案;配合做好突發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通往突發事件現場的公路搶修;協  調通往事件現場的交通保障工作。會同、協助相關部門處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農業生產物資的調配,指導農業生產恢復工作。

市衛健局: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救治和相關疾病預防工作;確定突發環境事件所導致健康危害的性質及范圍;組織開展飲用水衛生檢驗檢疫。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重污染天氣、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氣象信息。與生態環境部門建立會商機制,聯合開展空氣污染分析研判和預警。

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方案;組織參與現場救援工作。

市武裝部:按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災情實際情況,根據上級命令,參與協助地方黨委、政府實施救援。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蓋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根據應急處置行動需要,開展相應工作。

 

 

 

 

 

 

附件 2

蓋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各工作組及職責

 

一、污染處置組

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分局

組成部門: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隊、市住建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局、市交通運輸局

主要職責:負責收集相關數據,組織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防止污染物擴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明確現場處置人員防護措施;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協調消防救援支隊等有關隊伍參與應急處置。

二、應急監測組

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分局

組成部門: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

主要職責:根據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氣象、地貌、水文等狀況,制定環境應急監測方案,明確監測方法、布點及監測頻次,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三、醫學救援組

牽頭部門:市衛健局

組成部門:市民政局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四、應急保障組

牽頭部門:市財政局

組成部門:市工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

主要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  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五、新聞宣傳組

牽頭部門:市委宣傳部

組成部門:各新聞媒體單位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六、社會穩定組

牽頭部門:市公安局

組成部門:市武裝部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

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工作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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